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方秧草协会成员“扬中秧草”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扬中秧草”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南方秧草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扬中秧草”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南方秧草协会的成员。
第三条 “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南方秧草协会,商标权属于南方秧草协会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南方秧草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
第二章 “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五条 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江苏省扬中市辖区内4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新坝镇、三茅街道办、开发区、八桥镇、油坊镇、西来桥镇。地理位置为东经119°42′-119°58′,北纬32°00′-32°19′,气候类型属北亚热带南部季风气候,扬中为长江冲积而成的沙洲,四面环江,气候湿润,土壤肥沃,土壤类型为以黄砂土、黄夹砂为主的砂壤土。
第六条 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产品的品质标准:
外观上茎枝较长,叶片较大,叶色浓绿。炒食色泽碧绿,柔软鲜嫩,清口解腻,味道鲜美,冷吃,其汁有清心沁脾之感。产品达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七条 南方秧草协会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南方秧草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南方秧草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南方秧草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南方秧草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扬中秧草”集体商标产品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南方秧草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扬中秧草”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扬中秧草”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
第四章“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南方秧草协会是“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扬中秧草”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南方秧草协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二条 非南方秧草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南方秧草协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南方秧草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南方秧草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南方秧草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扬中秧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南方秧草协会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扬中秧草”集体商标产品的声誉,维护南方秧草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使用“扬中秧草”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